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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妇幼 | 违规取“愁”之医务人员“挂证”乱象

分类:

党建信息

发布时间:

2026-07-07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疗卫生服务的立身之本。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医务人员也需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内规范行医。但当前少数医疗机构、医务从业人员受经济利益诱惑,心存侥幸违规“挂证”执业,既破坏医疗行业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更直接危及广大患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


“挂证”行为名词释义

所谓“挂证”,指医务人员将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资质证件,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登记注册至医疗机构,本人却从未在该注册机构实际在岗执业的行为。无论持证人员是否从中收取报酬,均属于违规“挂证”。


典型违规案例

案例一:公职药师挂证获利受党内警告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罗某在职期间,私自将个人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某药店,作为药店经营必备资质使用,每月收取500元挂靠报酬,累计非法获利9000元。2024年8月,该区纪委监委开展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排查发现该问题线索;同年12月,罗某因违规挂靠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医师长期租证挂名诊所遭重罚

厦门市湖里区某诊所与一名医师签订书面“租证协议”,该医师将执业证书出租给诊所,十年间以诊所负责人名义挂名,每月收取3000元租金。事发后,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额外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


案例三:医院批量接纳挂证医师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青岛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涉事医院仅1名医师实际在岗,另有12名注册医师长期脱岗,却仍以自身名义开具医嘱、签署各类医学文书,每月固定领取医院发放的挂靠薪酬。经核实,该12名医师均与医院达成口头挂证协议;院方长期借用上述医师资质,安排无卫生执业资质人员顶替行医,独立开展值班、急诊抢救、开具死亡证明等高风险诊疗工作,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依规对涉事医院及全部涉案医师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深度剖析

医务人员尤其是公职人员“挂证取酬”,属于新型隐性腐败行为。此类行为披着“凭技能增收、劳务取酬”的外衣,本质是依托执业资质开展权力寻租、输送不正当利益,交易核心是资质背后的从业权限,而非个人专业劳务。


纪检监察机关明确指出,违规挂证绝非简单的“副业增收”,负面影响涉及多方:一是扰乱正常医疗市场秩序,催生无证行医乱象,埋下药品、诊疗安全隐患,直接侵害群众就医安全;二是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纪律,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滋生腐败空间;三是严重透支社会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


部分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将挂证视作低成本、高收益的牟利渠道,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纪律红线。合规多点执业与违规挂证存在本质区别:前者签订正规协议、本人实际在岗服务,是合理发挥专业价值;后者证书与人分离、出借资质牟利,属于明确违纪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轻则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重则吊销执业证书,终身影响职业发展。



相关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六个月至一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仅限本人保管使用,严禁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损毁;证件遗失或损坏的,需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医院纪委警示提醒


 “挂证取酬”是潜藏在医疗行业的安全“定时炸弹”,看似小额额外收入,背后暗藏不可挽回的风险。对患者而言,登记在册的持证医师从未在岗,实际接诊的是无资质“影子医生”,诊疗安全无从保障;对医疗机构而言,纸面人员储备充足,危急时刻无合格医师处置病患,极易引发医疗事故。


对持证医务人员来说,挂靠证书无异于悬崖走钢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安全事故,挂证人员不仅要全额承担经济赔偿,还会被列入医疗行业失信黑名单,彻底断送职业生涯。医疗行业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每一份病历、每一次签字都承载着患者的生命托付。违规挂证,既是亲手砸掉自身从业饭碗,更是消耗全社会对医护群体的信任根基。


医者当守初心、存敬畏、明底线。坚守纪律与法律红线,方能守护医者职业尊严;恪守行医本心,方能不负白衣使命。



来源:“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微信公众号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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