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18 浏览量:827
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浙大妇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纪委将陆续推出纪法学习教育问答,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纪法意识,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倒卖患者信息构成犯罪吗?
纪法解读 近年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泄露、贩卖患者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诸如孩子刚出生奶粉销售商就发来祝贺短信、老年人去了趟医院就接到保健品推销电话等。贩卖患者信息进行非法获利,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 《九项准则》明确规定:“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纪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初审:袁晓娜 复审:赵慕欣 终审:孙吉玉